三种安乐死(关于安乐死)
一、安乐死在哪些国家是合法的
荷兰、日本、瑞士、美国的一些州、澳大利亚、德国、比利时、加拿大。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从北部地方开始,类似法案被传播到了其他省份。不过九个月后。澳大利亚参议院宣布废除“安乐死法”,安乐死在澳大利亚重新成为非法行为。
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2002年,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比利时众议院以86票赞成、44票反对、12票弃权通过了“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2013年12月,比利时参议院已通过该法案。比利时国王菲利普未来数周内将签署该法案,比利时将在此后成为全球首个对“安乐死”合法年龄不设限的国家。
扩展资料:
实施条件
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行为分类
一般分为两大类:
1、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2、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积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消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乐死
二、国家对安乐死的规定
法律主观:
为什么国家禁止安乐死,安乐死为何不能合法化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非常激烈。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我国目前的情况尚不足以让安乐死合法化,因此禁止。代表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代表说,“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镇痛,往往人到最终没办法治疗的时候就是癌痛。“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代表建议,该条款增加关于安乐死的规定,条文设计如下:“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任何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安乐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惑。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关于“安乐死”,你的态度是什么
我觉得我是支持安乐死的,安乐死是最没有病痛折磨的死法,而且因为我觉得安乐死也算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吧,每个人都有自己选择死亡的权利,有些人不堪忍受病痛的折磨而选择安乐死,有些人则愿意自然而亡。这都是对于生命结束所用的方式,我们并不能通过自己判断,就能说出安乐死到底是好还是坏,根据不同情景就有不同的判定方法。
我以前看过一个视频,记录了一个选择安乐死的病人从注射安乐死到最后死亡的这一个过程,看得很痛心,那是一位老人,因为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而选择在家人朋友的陪伴下安乐死,他去世的时候很安详,注射了药物之后就慢慢的睡着了,脸上没有一丝的痛苦,直到他去世,他的家人朋友才放下那颗故作镇定的心,痛哭了起来,真的,看了之后感触很深。这一次的安乐死更像是人与人之间的爱的结束的美好,不想拖累,早日解脱,都在体现着大爱无疆这样的主题。以前有人对安乐死的意见很大,我也有这样的看法在以前,很不支持安乐死,但我经过看这一次的节目,我真的觉得这是一种尊重生命的态度,只希望在自己离开这个世界时留下的不是痛苦。
这个世界上有千千万万的人正在遭受病痛的折磨,比起自杀,安乐死算是一种很好结束生命的方法。很多小动物都是利用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我是很支持安乐死的,还有一个视频是讲一只狗狗注射安乐死的故事,那只狗狗也是一直遭受病痛的折磨,全身抽搐,他的主人实在心疼它遭受这么大的痛苦,选择用安乐死让它静静地死去。一个人选择用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说明他对这个世界上恩一切都没有了幻想,只希望能安静恩离开这个世界,在注册安乐死的时候,药师会问“你真的决定这样结束你的生命吗”,他们的回答都很坚决,可见,他们对这个世界已经没有了任何的期待,遭受病痛恩他们只希望能安详的死去,而不是痛苦的死去。
对待安乐死,我只能是支持,因为看着那些每天痛苦的人,我想不出更好的方法能让他们解脱,他们只想静静地离开。这也是生命最伟大的方式。
四、求: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规定
我国没有制定具体的相关规定,但是对安乐死是持反对态度的。
法律现状:
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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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立法之路: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尚未为之立法。
1、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
2、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3、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4、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
5、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6、2003年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的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受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胡亚美教授的委托,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7、2003年7月22日媒体报道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会办本省政协委员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有违宪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