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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技术转让(个人技术转让网)

安心医药2023-11-20医药企业114
一、新药技术转让名词解释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药品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需要,宏观控制新药技术转让的品种和数量。

一、新药技术转让名词解释

新药技术转让是指新药证书的持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给药品生产企业,并由该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该药品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需要,宏观控制新药技术转让的品种和数量。

1.新药技术的转让方应当是新药证书的持有者。转让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应当同时提出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2.新药技术转让应当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将该新药技术再次转让。

3.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其药品与该《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和认证范围一致。

二、简述药品技术转让的类型

新药技术转让、药品生产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两种类型,均是转让全部药品生产技术,应遵循一致性和匹配性原则的前提。

三、简述药品技术转让的概念和类型

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

药品技术转让分为新药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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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9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保护科研与生产单位研究、开发、生产新药的积极性,避免重复研究和生产,维护药品技术市场的秩序和新药技术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研究、开发、生产的新药品种,包括化学药品、中药和生物制品。第三条国家对新药实行分类保护制度;对已获批准新药的技术转让实行审批制度。第二章新药的保护第四条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新药证书后即获得保护。各类新药的保护期分别为:第一类新药12年;第二、三类新药8年;第四、五类新药6年。凡有试产期的新药,其保护期包含试产期。第五条在保护期内的新药,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技术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在保护期内的中药一类新发现中药材,如非原研制单位申报的新药中含有该药材,应按规定进行技术转让后,再申报新药,否则该新药申请不予受理。在非常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作出许可他人生产的决定。

第五类新药在保护期内,其它生产企业不得在同品种药品使用说明书中增加该药新批准的适应症。第六条新药的保护期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的第一个新药证书之日算起。新药保护期满,新药保护自行终止。第七条用进口原料药在国内首次生产的制剂或改变剂型,在保护期内,如国内有研制同一原料药及其制剂的,仍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新药申报。第三章新药保护的撤销第八条新药研究单位在取得新药证书后两年内无特殊理由既不生产也不转让的,经查实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并予以公告,其他单位即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该新药。第九条若有多家单位分别拥有同一品种的新药证书,在保护期内,只要有一家企业正常生产,则不能撤销对该新药的保护。第十条申报已撤销保护的新药应参照申请仿制药品的程序办理。对申报资料的基本要求为: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原研制药品的质量标准;原料药应符合相应新药的规定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评中认为有必要时,可增加对某些研究项目的要求。该申请被批准后,生产企业要继续考查药品质量并完成试行质量标准的转正工作。第四章新药的技术转让及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新药技术转让,系指新药证书(正本)的拥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与生产企业。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对该新药进行再次技术转让。第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需求,宏观控制新药技术转让的品种和数量。对已有多家生产,能满足医疗需要的品种,可停止受理转让申请。第十三条对于简单改变剂型的新药,原则上不再受理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对其他类别的新药,若申报生产该新药的单位超过3家时,亦不再受理转让的申请。第十四条新药技术转让应在新药试行质量标准转正后方可申请。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科研单位,在新药标准试行期内可申请转让。第十五条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转让新药时,必须将全部技术及资料无保留地转给受让单位,并保证受让单位独自试制出质量合格的连续3批产品。第十六条若干单位联合研究的新药,申请新药技术转让时,其各项转让活动须经新药证书共同署名单位一同提出申请与签订转让合同。第十七条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第十八条新药技术转让应由新药证书(正本)拥有单位申请办理。转让申请最迟应在新药保护期满前6个月提出。第五章新药技术转让的申请程序第十九条新药证书(正本)拥有单位申请技术转让时,须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新药证书(副本)的报告。

(二)新药证书(正本)(复印件)、新药生产证书批件(复印件)、质量标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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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受让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或合同(原件副本)。

以上资料经审查合格后转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核发给注明受让单位名称的新药证书(副本)。